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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南极游途中价值16万元手表被抢,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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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若水 2017-02-20 16:31
摘要:海外游前旅行社承诺行李物品保险3万元,保险公司出具单据仅1000元,法院该如何判赔?

中国游客在南极三岛跟团游的路上,一只价值16万元的名牌手表被人抢走。游客杨先生认为,根据旅行社提供的合同附件中的保险保障明细,他可以获赔3万元。

 

面对该理赔要求,保险公司回应,公司与旅行社约定的是“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经调解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先生2.1万元。

 

游客在阿根廷被抢名牌手表

 

本案原告杨先生家住山东济南。据他说,自己经济条件不错,很喜欢旅游,希望在有生之年走遍国内外的名山大川。

 

杨先生说,基于这样的想法,2014年8月8日,他与广州一家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杨先生委托旅行社向一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购买境外旅游保险,为其南极三岛23天的跟团游投保。

 

杨先生说,合同附件六载明了保险公司境外旅行保障明细,明确了保障范围。其中第3项约定保险项目:行李及个人财物赔付限额为3万元。

 

2014年11月14日,杨先生在阿根廷旅游期间,被当地的“飞车党”抢走一只“宝玑”牌手表。杨先生说,这个手表刚买不到一年,买时价格约16万元人民币。

 

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

 

回国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过,保险公司却说,公司保险单上约定:“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只同意赔偿给杨先生1000元。

 

杨先生说,当初自己将2人共计32万元团费交给旅行社时,对方说其中已包含了保险费,而且旅行社在介绍相关赔偿项目时明确表示,对财物损失是赔偿3万元。

 

杨先生还说,自己在旅行社投保的保单一直没有收到过。现在手头的保险单复印件,是2015年1月,也就是事发后3个月,保险公司交给他的。上面载明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为1000元,该条款与旅行社签的合同中的保障明细中的3万元财物保险限额不一致。该保险单自己从未见过,也未签名,因此不予认可。

 

庭审中,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原件。

 

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2.1万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确认,杨先生的投保已经成立并生效。

 

但保险公司认为公司2014年10月23日出具保险单后,才将赔偿限额条款一并交给了旅行社,而杨先生是2014年8月8日签的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行社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向杨先生提供了旅行保障明细。

 

其次,杨先生提供的旅游合同附件六中的旅行保障明细,是旅行社提供的,并非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认为,是旅行社在缔约时故意或重大过失误导了杨先生。

 

不过,面对提供杨先生投保时填写的投保单的要求,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找到,不能提供。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先生2.1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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