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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创的“生态红线”,如何成为中国环境保护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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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瞿依贤 2017-02-13 14:01
摘要:与此前的各项政策一样,有了“红线”,更重要的是在守住红线,即在落实和问责上下功夫。

中办、国办新近发布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2020年底前,我国将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这是继耕地红线、水资源管理红线之后,我国首次将“红线”概念引入生态保护,在世界范围内也属创举,国家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决心不言而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相比之下,生态环境保护则明显滞后,生态环境现状不容乐观。

 

追究生态问题出现的根源,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所谓“政绩”,不惜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是众所周知的一大因素。实践中,违规排放、“三废”未经清洁处理排放、项目未经环评私自上马等情况还是屡见不鲜。而对企业生态破坏行为的放任和庇护,助长了畸形的发展。这意味着,在制度出台之后,制度落实和配套问责方面仍有提升空间。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对国家生态安全底线和生命线的保障和维护,就明确地方环保责任、约束环境破坏行为而言,无疑是进一步的创新之举。但与此前的各项政策一样,有了“红线”,更重要的是在守住红线,即在落实和问责上下功夫。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本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对此,除应强调“发现一起追究一起、追责别无例外”,惩戒措施更应体现充分的威慑力。

 

这些年各地已经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环保领域的问题根源不仅在环保领域,问责追责也不应局限于污染问题本身,除惩治具体事件当事人外,更应强调属地政府部门的环保责任,尤其是党政领导的环保责任。同样,划定后的“生态红线”,也应当是一条“政治红线”、一条“法律红线”,但凡触线越界,都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针对地方政府尤需加强约束和监督。一方面,各省区市是实施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执行主体,为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从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伊始,就应有意识引入监督。另一方面,对生态红线的捍卫和落实,也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体系,对任期内突破红线的严肃追究、终身追责,以使针对生态红线的监督问责在官员身上实现“全生命周期”,从而真正具备“警戒线”“生命线”的作用。

 

当然,防微杜渐,应当从源头上切断破坏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划红线”本身,就是一件需要反复考量的事。与划定任何一种“红线”一样,生态红线的划定需要综合考量生态系统重要性和敏感脆弱性,明确需要重点保护和可以开发的区域,特别是通过充分论证把边界清晰划定,让保护地空间不再存在界限不清、交叉重叠或是留下空子可钻的情况。

 

而在划定了红线之后,配套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也亟待健全。它们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权责明晰,以让这根“红线”真正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命线”。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文编辑:朱珉迕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苏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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