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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收紧,并建立“叫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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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刘锟 2017-01-17 19:17
摘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近8年后,工信部对“旧版政策”的一次政策升级。

时隔近8年后,工信部升级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正式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求有所提高,并强化了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建立“叫停”制度。该《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规定》是工信部对2009年6月17日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一次政策升级。

   

早在2015年8月,工信部就启动了政策相关起草工作,又在2016年8月启动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历时两个月至10月完成讨论和修订工作,最终在10月20日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去年10月便通过审议,然而直到今年1月才正式对外公布,这透露出《规定》经历了一个“难产”的过程。

   

针对政策出台背景,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在解读中称,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不少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控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2011年以来,我国发生了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分别达到9起、8起,加强安全管理刻不容缓。2009年发布的《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

  

《规定》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并将范围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准入条件和安全成为新版规定的两大主题。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8年前出台的“旧版政策”中对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生产准入区别不大、要求相对宽松的状态,新规进行了准入条件的严格限制,如客车企业申请注入,必须具备底盘资质,相关车型的动力电池及系统申请必须进入电池推荐目录。

   

在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方面,“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在产品准入条件方面,“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安全方面,准入规则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为了保护用户信息,《准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新规还建立了“叫停”制度。《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信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业内人士表示,“叫停”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是公平的考核,对企业的产品和研发能力是长期的考核,这样让使用老旧技术的企业不能依靠劣质和廉价的产品在市场上搅局。

   

《规定》在收紧准入条件和安全要求的同时,也有“松绑”的地方。比如,审批程序方面进行了简化。“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如已通过了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将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审查时,将免予审查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

 


 

题图来源:新华社 图片编辑:项建英 编辑邮箱:liukun0905@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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