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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案件的犯罪主体呈“精英化”,绝大多数无法归还投资者全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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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2016-12-30 19:16
摘要:从已审结的案件来看,涉及非吸类案件绝大多数无法归还投资者全部本金,即使归还也只是很小比例,这又极易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情绪。

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 陈琼珂


见某金融公司理财项目能获得高额回报,不明真相的群众便纷纷将积蓄投入这些金融公司,却不料正入犯罪分子的圈套。类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以下简称“非吸”案件)情节类似,教训深刻。


以上海静安区法院为例,该院2016年共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5件,涉案被告人129人,而去年同期此类案件仅有3起涉9人。其中,既有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大宝”、“E租宝”、“沪易贷”等典型犯罪案件,也有其它金融领域内的犯罪案件,涉案总资金高达人民币约150亿元。


即使受过高等教育,也成了受害者


从这25起非吸案件中不难看出,他们大多以成立合法的金融公司团队的面目出现,且涉案公司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架构趋于完备化。此类公司大多常选择在本市的南京西路、自贸区等有影响力的商圈,租借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主要办公地、注册地,还冠名为某某“基金管理”、某某“投资基金”、某某“理财咨询”公司。有的涉案公司甚至还在全国各地设置了诸多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涉嫌犯罪的上海宇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涉案人员高达22人,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团队主管等均参与犯罪。基于宣传、销售、接待及日常事务需要,此类公司还设立市场部、培训部、企划部、人事部、后勤部等部门,分工明确,给投资者感觉是一家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正规金融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公司运行正常,从而使投资者误入歧途,上当受骗。


在运营方面,非吸案件犯罪主体的运作模式也已程式化。他们往往以个别真实或虚构的理财产品为依托,以高于银行数倍的高息回报作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投资者回报,还通过正规媒体播放广告、召开优质理财产品推介会、向居民住宅报箱内塞入高额理财产品说明书、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例如,一起案件中,上海长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19名员工,使得1000余名投资者上当受骗,涉案非吸资金高达3.32亿余元。


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非吸案件的犯罪主体“精英化”。据统计,涉案公司居多聘请具有金融、证券、法律、网络等方面专业知识和熟悉互联网金融各种交易运作模式的人员参与到“非吸”过程,作案手法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仅以一起涉案公司为例,5家分公司的经理,4人大学本科金融文化程度,他们直接向投资者介绍投资理财产品,迷惑性、危险性更大,导致投资者本能地降低自我防范意识,此类犯罪成功率高。


更有甚者,一些银行理财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直接参与向银行储户介绍非法理财产品,如成清波“非吸”案中,涉案人员刘某等人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虚构房产投资项目,对外招揽投资人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达人民币3.1亿元。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极大便捷性,使得“非吸”类案件的参与投资者众多,涉案资金动辄几千万至几个亿,最多的高达100多亿。法官介绍,非吸案件的波及范围突破了地域的局限,犯罪行为也不限于一省一市,如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大宝”、“E租宝”、“沪易贷”等典型犯罪案件,作案地点遍布全国各地。


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是北京钰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运营中心首席运营官,虽然她只是一个“90后”大学毕业生,但在她的率领下,19人非吸资金高达106.3亿多元。他们究竟是如何取得“辉煌战绩”的?


据了解,这伙犯罪人员以“E租宝”网络理财平台,通过电视媒体、户外广告等途径对外宣传,以融资租赁等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同时,该钰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成立了下属多加公司进行“E租宝”产品的吸收业务。仅刘某一人非法吸收资金就高达9.8亿多元,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8.1亿多元。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群体不局限于以离退休人员和缺乏基本投资知识的传统群体,还存在众多受过高等文化教育和了解基本投资理财知识的人员。

 

非吸案件能追回的本金比例很小


“部分P2P网贷平台逾越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被‘异化’为敛财工具,这值得引起警惕。”静安法院刑庭一位法官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目前的P2P网贷平台大多对外作出承诺,以固定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他们对外存在宣传假标违标的行为,有的平台公司建立了相应的担保公司来为平台公司担保。网贷平台拿投资者的钱建立资金池,拿后进入投资者的资金兑付先前投资者的利息,拆东墙补西墙,或投资其他项目或转放贷,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该类非吸案件大多是公司经营者的盲目且违法开展新的衍生品业务,不切实际的许诺给予投资人银行正常利率数倍的高额回报,加之公司应付雇佣人员的工资、高档房屋的租金等,只得用后期募集的资金来填补前期的到期本息,长此以往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约定向投资者兑付而致公司理财产品的“爆仓”


而且,从已审结的案件来看,涉及非吸类案件绝大多数无法归还投资者全部本金,即使归还也只是很小比例,这又极易引发投资者的不满情绪。


针对非吸案件剧增、投资人损失惨重的现状,法官建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完善梳理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金融(包括互联网金融)的要求范畴以及准入门槛规则,规范进出机制运营、监管主体及职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融资过程中涉嫌非吸、非法集资的行为,划分清楚正当的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大量具有高风险的衍生品理财产品,资本运作模式完全纳入相关法律监督规范之内。


在金融衍生品领域,法院建议构建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和约束。国家主管部门要促使相关金融职能部门加强金融监管,定期排查辖区内的开设的“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是否属于正当运营,有否违规打“擦边球”的行为,从源头上规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预防工作。


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要为司法机关查办案提供多种专业性工作的支持,提供这方面的最新规则文件,若发现涉嫌“非吸”现象或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时,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金融秩序的有序经营。


“投资人需谨慎参与P2P。”尽管我国现有投资的方向并不多,一部分投资人受所为的非法高额回报的P2P蛊惑宣传,而选择追逐投资金融衍生品市场。但是,购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人应权衡思量,一旦所购买的金融P2P衍生品亏损,自己是否承担的起?法官提醒,“没有这种思想准备的投资人,还是远离这个市场为妥。”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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