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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好事还“摊上事”?民法典三审稿拟为见义勇为行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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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王海燕 2016-12-19 19:12
摘要: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

做了好事还“摊上事”,甚至被起诉要求索赔?这样“能救不敢救”的现象有望通过立法改变。民法总则草案今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其中最亮眼的一条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为保护他人而实施救助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见义勇为”,如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有代表称,虽然目前还只是草案,但纳入民法总则草案的这条新增条款,透出信号:国家法律将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让好人排除后顾之忧。

 

为救助者撑起保护伞,保护善意、激活社会的正能量,这些法规被舆论称为“好人法”。从上月起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从提交审议到表决通过,整个过程备受关注,尤其是其提出的“社会救急免责”的原则。事实上,在上海之前,北京、深圳、杭州等地都曾出台鼓励市民参与急救的“好人法”,明确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但“社会急救免责”的表述,还是首次出现在地方性的“好人法”中。

 

 而此次民法三审稿的新增规定,再次强调“免责”。据报道称,在此前审议中就有意见提出,对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的行为,但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

 

鼓励见义勇为的好人,惩戒恶意诬陷的坏人,这是公众对“好人法”的期待所在。有专家指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处理不当,加重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而免责条款让救助人排除了后一种法律风险,让他们放下顾虑,敢于施救。

 

而对救助人可能遇到的“碰瓷”讹诈等行为,北京、深圳等地的法规已经在这方面作出尝试。从2013年就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提出,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将于明年3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也明确,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无论是地方性法规,还是国家层面的法律,鼓励见义勇为者的立法用意已经彰显。而随着“好人法”的陆续出台,这将有利于激发社会的互信互助,但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落实,才是引导“好人回归”的关键。

 

有舆论称,让公众不仅敢救人,还要会救人。在“好人法”部分解决了法律与道德问题的同时,还应该促进技术问题的解决。比如将院前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纳入各地的“好人法”,作为对“好人法”的一种配套措施,以最大限度发挥“好人法”的作用。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笪曦  编辑邮箱:shzhengq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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