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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网讯(记者刘海)为前任高管代付139万元个人所得税后,朗讯科技亚太区有限公司(下称朗讯亚太公司)向这名离职的高管讨回这笔巨额个税,没想到该高管一直拒绝归还,朗讯亚太公司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该高管告上了法庭。今天,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未到庭,之前他已向法庭提出了此案的管辖权异议。 2004年2月20日,美国籍的陈先生与朗讯亚太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先生自2004年3月1日起担任该公司中国供应链网络总经理职务,工作地点为上海。 《劳动合同》第10条约定,陈先生在郎讯亚太公司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由陈先生承担。由于陈先生的实际工作地点在上海,因此公司方面认为,陈先生应向中国的税务机关报告收入情况,并依照中国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原告朗讯亚太公司看来,直至2005年11月,即陈先生整个在职期间,公司方面前后垫付了34笔陈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139余万元。 “陈先生一直没有归还这笔钱。”原告代理人金律师称,“依照中国税务机关的规定,陈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由工作地点的单位代为申报,并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而上海朗讯公司作为原告的子公司,自身并没有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因此,从2004年3月起,朗讯亚太公司以上海办事处的名义,为陈先垫付了这笔款项。” 朗讯亚太公司表示,公司虽然多次催要,但陈先生自从2005年11月从公司离职后,始终没有露面。“陈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公司的不当得利,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支付税款,陈先生理应归还。”金律师认为。 为此,朗讯亚太公司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陈先生归还公司垫付的个人所得税139万元,以及自今年1月17日起至返还之日的利息损失4524余元。 今天的庭审只有原告方到场。之前,被告陈先生向法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一份“延期举证”申请书上,陈先生的代理律师称,陈先生因为经常出差,在上海居无定所,公司方面所称的位于长宁区水城南路的地址并非陈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受理这起民事诉讼一案的法院管辖区与陈先生的住所地并不一致。与此同时,陈先生委托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给予30天的期限用于“延期举证”。 而金律师认为:“该地址是我们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后从上海出入境管理局获知的信息,有关外籍人士在上海的居住证明显示了陈先生在长宁区的住址信息。” (上海法治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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