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业高工资的前提是什么?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问题。因为政策允许甚至鼓励部分行业的垄断行为,所以如果不先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即便立了法依旧难奏效。
●主持人:本报记者
杨波
●嘉宾:陈治东(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闻背景:屡禁不止的霸王条款、不断攀升的油电价格、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近期,诸如此类、接二连三的新闻报道使人们的视线再次聚焦反垄断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就在不久前,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历经12年的酝酿、砥砺之后,终于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人们对此充满期待,有专家却表示,该法“三五年内不会有太大的实际效果”,一般老百姓关心的电信、交通以及垄断行业的高工资等问题,“并不是《反垄断法》主要考虑的”。一时舆论大哗。
主持人:不论是最近饱受非议的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事件,还是日前披露的央企“十二豪门”平均高达十数万元的人力成本数据,都被坊间痛斥为“垄断”之弊。在此背景下,期待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有所作为,尤其是对民众最为不满的垄断行业的高工资加以限制和规范,不是很正常的么?
陈治东:老百姓的迫切心情可以理解,但诸如水电油气等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问题,的确不是《反垄断法》一时能够解决的。为什么这样讲?首先,我们要弄清楚,垄断行业高工资的前提是什么。我认为主要还是一个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问题。因为政策允许甚至鼓励部分行业的垄断行为,所以如果不先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解决市场准入的问题,即便立了法依旧难奏效。
其次,中国的垄断,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性垄断结合在一起的。但对于什么是行政性垄断,以及行政性垄断与其他垄断之间的差异在哪里,并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认识。事实上,我们现在看到的绝大多数垄断并非纯粹的行政性垄断,后者更多地体现为一些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及相关政策法规而设定的门槛。这种形式的垄断不胜枚举。但现在大家感受最强烈、最反感的,像银行服务收费、电信价格高企等问题,其实带有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的双重特征。例如,成立中国银联的本意是为了应对诸如MASTER、VISA等国际巨头的竞争,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而产生的垄断;换言之,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防止垄断的产生和形成。然而,当银联形成“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唯一的人民币收付网络系统后,它反而运用各种权力强化了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这就是垄断的异化了。
第三,对于纯粹的行政垄断现象如何界定、怎样处理,在全世界范围内尚无先例。而结合我国以往执法的经验,为了执行《反垄断法》就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诸如反垄断委员会、公平贸易委员会等,其将面对的是同样拥有行政权及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的诸多行政机关。因此,即便《反垄断法》中列有专门针对反行政垄断的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上的确有相当大的难度。
主持人:可也有人说,反垄断主要就是反行政垄断,如果《反垄断法》中没有这部分内容的具体规定,反垄断之实又从何谈起?
陈治东:实际上,我国1991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里面,就有反行政垄断的相关条文。有些规定还相当严格。然而自1991年以来行政性垄断现象却愈演愈烈。这种状况值得我们深思。
现在的问题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如果制定了某种规则(假定这种规则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对于这样一些所谓的行政性立法,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立法审查机制加以裁决。因此,要制裁基于这种规则的垄断行为,就必须引入违宪审查机制,至少要在行政诉讼中建立对于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废除行政性垄断赖以生存的基础。因为我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行政性垄断最大的特点,就是行政机关拥有制定政策法规的权力而产生的垄断。所以首先要解决这个问题。
主持人:事实上,垄断行业高收入、低效率问题由来已久,有关部门早就意图限止,但是收效甚微。您认为原因何在?照目前形势来看,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式是什么?
陈治东:我注意到今年初有些报道称,中央将对国企行使股东的权利,即让其上缴利润。从中可以折射出,垄断行业高收入最大的一个问题其实是,国家没有很好地行使作为国企最大股东应有的权利。众所周知,国企姓“公”不姓“私”,但现在却变成谁控制企业谁得利,控制权差不多成了所有权。
对于那些由于行业特性而形成自然垄断的企业来说,利润所得应该更多地体现为股东分成。作为央企最大股东及老百姓利益代言人的中央政府,应该积极行使其权利,将垄断利润的一部分收归国有,并将之投入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中去,通过两次分配使广大群众从中得益。
还有一个途径是国家在政策层面上激活竞争机制。垄断的根源之一是,一些垄断行业自身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并通过政府以制定政策的方式将准入门槛抬得很高,以限制民营企业的进入。因此,国家必须要在一些行业上解决政策上的束缚,降低民营企业的进入门槛,促进自由竞争。
主持人:对于垄断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您怎么看?
陈治东:如果从限制收入方面来讲,反垄断的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从经济学角度看,通常价格和工资是有刚性的。尤其是职工工资,只能涨不能跌,否则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的。中国的一些垄断行业,比如电力系统,拥有几十年的历史,很多问题是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因此,采用降低垄断行业工资的方式不一定现实。
目前可行的几个做法:一是加强税收监管,对垄断企(行)业的公司所得税加强监管,特别是拥有国家资源的行业,必须使其承担占据资源的成本。二是要防止各种灰色收入的生成,通过工资福利的货币化改革,对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加强监管。三是要通过适当的、科学的听证程序对垄断行(企)业乱收费、乱涨价现象加以限制。这方面政府应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