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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到底开在几号
门牌改号令租房人计划落空 刘先生想开一家美容美发院,看中了本市一处底层商铺。不久他就与该商铺的产权人戴女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下某路1113 号商铺。 就在刘先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却卡了壳。原来,该商铺产权证上的门牌号是“1157 ”号,而他所租赁的商铺门牌却是“1113 ”号。为此,刘先生与戴女士只得重新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租赁地址为1157 号,房产商也将门牌号更换为1157 号。刘先生想这下应该行了吧,没想到几天后静安公安治安支队向房产商发出《通知》,明确门牌号应为1113 号。也就是说,房产证上的“1157 ”号是错的。房产商只得再次致函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将1157 号商铺门牌号变更为1113 号。 门牌号改来改去,刘先生的计划就泡了汤。代刘先生代办工商登记的招商服务公司通知刘先生,自2005 年8月起,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美容美发行业的设立。11月下旬,刘先生书面通知戴女士解除合同,刘先生认为根据后一份合同约定,戴女士应提供1157 号的房屋,可实际上戴女士却提供的是1113 号的门牌号,导致自己无法办出营业执照。要求戴女士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及退还租赁押金、租金3.6万元。戴女士当然不同意。刘先生只得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在签约前,刘先生实地查看了门牌号为某路1113 号的系争房屋,戴女士也向刘先生提供了门牌号为1157 号的系争房屋产权证,就门牌号之事戴女士并没有隐瞒其中的差异情况。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既未约定承租房屋的用途为美容美发经营场所,也未约定戴女士要为办妥符合美容美发经营执照,提供所需房屋的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双方的第二份合同,除租赁房屋地址由1113 号变更为1157 号外,虽增加了租赁目的为商铺的内容,但也未明确约定该商铺的营业用途,及戴女士的相关义务。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商铺的概念极其广泛,可以视作各种性质的经营场所,不能将商铺完全等同于美容美发经营场所。作为戴女士所交付的房屋类型确实为商铺,此举并不违约。至于刘先生将商铺作何种用途,与戴女士无涉,因此戴女士没有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对于门牌的不一致,刘先生事先是知晓的,因此戴女士并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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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通讯员 李鸿光 实习生 葛翔 本报记者 陈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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