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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假冒同住人签名合同无效 案由:王某是知青子女,1989 年其户口迁回了上海外祖父家中。之后,外祖父房子动迁,王某与外祖父母、舅舅共同分到本市某区一套公有住房内。1997 年王某职校毕业后就在该公房内与舅舅一同居住,但王某与舅舅关系不好,经常发生争执,只得于1999 年搬出与父母一起居住。2005 年底王某一家前来看望外祖父时,偶然得知该公房已由王某的舅舅购买为产权房。原来王某舅舅在购买产权时签订的家庭协议书上假冒了王某的签名和盖章。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舅舅与相关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王某虽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但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因此判决王某的舅舅与相关公司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规定,“同住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王某为公有住房原始取得之时的安置配房人员,户籍也迁入该处,故王某应为该房的原始同住人。之后王某虽未能实际长期居住,是由于家庭矛盾而导致,并非主动放弃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而且王某在他处并无房屋,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现王某的舅舅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冒用王某签名、盖章的方式,提供虚假的家庭协议书,购买产权并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这种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对于王某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 (作者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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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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