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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坐堂

总价是否含维修资金

授权代理应明确书面约定

  
  陈先生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3万元购房意向金,欲购买一套总价178万元(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与房东签订购房合同,且合同中并未将维修资金计入总价。现在陈先生不想购买该房,并要求退还意向金。但该公司拒不退还,双方相持不下不知如何解决。
  本律师认为,这要看陈先生在支付购房意向金的时候,是怎样和房产中介公司约定的。
  假如双方书面约定,所要购买的房屋的价格为178万元,含房屋维修资金在内,那么房产中介公司在接受委托,代理买房时,应该按照上述具体授权来和卖方(房东)签订购房合同。
  按照陈先生所述,房产中介公司和卖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将房屋维修资金包含在178万元房款中,那么房产中介公司等于越权,私自和卖方签订一份违背买方意愿的购房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假如陈先生不追认的话,这份合同就不发生效力,也就不存在意向金转为定金的问题,3万元意向金可以要回。
  反之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那么房产中介公司的代理行为就没有超越陈先生的授权,是有效的。陈先生作为被代理人要受到这份购房合同的约束,如果违约则很难拿回意向金。(作者为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黄可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