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规范职务任期彰显执政新理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其中,对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六种特殊情形外,“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并且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些规范,是对中央近年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新理念的生动诠释和具体实践,在保证干部任职稳定有序、深化领导干部民主执政意识等多个方面,意义不容低估。
  众所周知,任期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制度,党政领导职位通过民主方式定期产生。所谓“定期”,一方面要求,领导职位的任期及连任次数须有一定限制,而另一方面,在一个任期内,任职时间又应当是相对稳定和延续的。这也就是说,只有更替性与稳定性并重,作为民主执政方式的任期制才是全面完整的。毋庸讳言,一个时期以来,前一个方面我们做得不错,但后一个方面,在一些地方却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领导职位调动过于频繁、平均任职时间过短,如“某地级市10年内换了7任市长”,而据某省省委组织部的统计,“近年来,该省90多个县(市、区)中,只有一名县委书记在岗位上干满一届,其他党委一把手在任内纷纷被换动岗位,任期制的执行率只有1%”。任期制所需的稳定性得不到保证,由此也就带来种种弊端———
  首先,任期的不稳定,容易助长领导干部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导致干部行为短期化———只注重在表面政绩下工夫,而无脚踏实地做好任期内工作的求真务实精神,而与此相伴随的,必然是地方治理的缺乏持续性,滋生诸如“一任领导一任规划”、“朝令夕改”之类的治理乱相。
  与此同时,领导职位调动过频,也可能间接地助长和鼓励跑官要官等不良习气,催生用人问题上的腐败。很明显,既然领导任期事实上没有一定之规,可长可短,那么不安心本职,希望尽快升迁,就成为一些人的为官心理。
  此外,任期的不稳定,也不利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科学客观的政绩评价,比如“10年内换了7任市长”,一任市长平均任职不到一年半,那么其中的工作成绩和失误,责任如何落实,关系如何厘清,无形中就会变成一件非常复杂模糊的事情。
  无疑,随着《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上述种种人事弊端,将有望从根本上得到避免,而其中蕴涵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深意也必将日益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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