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指标制”需要下课
  
  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交警罚款有指标,反扒民警抓小偷还有指标”,现在取而代之的是“数据常量”———一个发案合理值,“哪个地方哪类犯罪高出设定数据,就表明不安宁,民警没完成任务”。据悉,通过“数据常量”进行动态控制、精确打击,北京去年警情良好、平稳等级天数达到291天,占全年总天数的80%;而与此同时,民警在2005年休假的比例达到95%。
  从“指标制”到“数据常量”好处明显,正如北京媒体报道中用大量事实告诉我们的,不仅极大提升了公安工作的效率效能,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秩序;而且也改善了警察的工作生活状态,激发其工作热情、提高其生活质量。
  既然如此,公众关心的问题自然就是:在北京公安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数据常量”制,何时也能在其他部门得到推广,换言之,除了公安系统,还有多少沿袭已久的“指标制”需要尽快废除?我想,回答好这个问题,对于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部门,应该十分紧迫———
  首先,同样是行政罚款,采用过“指标制”的就不只是公安一家,在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罚款有指标”已是屡见不鲜。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大量社会管理事务中,“指标制”的幽灵同样可谓“无孔不入”,比如,有的法院有审案指标,税务局有税收指标,乃至还出现过火化指标。
  “指标制”一旦泛滥恣肆,就往往背离了管理服务初衷,不仅可能引发乱罚款、乱抓人等乱政行为,而且更严重扭曲、异化公职机关的行为伦理,使其走向公共服务的反面,并为各种腐败行为的滋生提供温床。如此前媒体曾经报道的:为完成审案指标,个别法官伪造案卷、炮制子虚乌有的原告被告;为完成税收指标,有的税务局虚拟纳税人名单……
  不难发现,“指标行政”,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管理技术、方法问题,但究其本质,实际上仍是一个为政态度、为政能力的问题———公共部门究竟是站在自我方便的管理本位上,将公务行为机械化、简单化,还是站在服务社会的本位上,服从于社会实际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北京市公安以通过主动而有效的实际行动,作出了积极的回答,那么,其他部门、其他地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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