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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法治| 2005年3月24日
 
■案件速递
新车出事故 保险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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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蔡先生去年买了辆新车,并按规定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想不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按实际损失进行保险理赔。无奈之下蔡先生只得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虹口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蔡先生保险赔偿金6259元及损失368元。
  蔡先生于2004年2月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了车辆保险合同。去年9月9日,原告在行车过程中与他人车辆首尾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
  随后,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至现场进行查看,并制作了《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认定损失为1700.73元,蔡先生在该确认书上签了名。
  但被撞车辆车主不予认可,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被撞车辆进行了物损评估,认定直接损失为6259元,2004年9月20日被撞车辆进行了维修,并由蔡先生支付了修理费6259元。
  蔡先生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上签字,只证明被告的人员进行了现场查看,并不代表自己已认可了被告所认定的数额,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6259元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签字认可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简易确认书》中认定的数额1700.73元,这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不同意按实际损失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支付保险金。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后,被告予以拒绝,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作者:□通讯员陈丽 记者李胜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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