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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法治| 2005年3月24日
 
后悔 陈先生追讨10万分手费
男方诉请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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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感情不睦,恋人分手系常事。在女方提出要10万元分手费时,陈先生也慷慨解囊。事后,陈先生却后悔不已。于是将前女友林小姐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庭,诉请讨还10万元。日前,闵行法院作出驳回陈先生诉请的判决。
  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陈先生与林小姐于2003年认识、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父母动足脑筋,出钱让他们上泰山、游青岛。有道是,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逢。可能是陈先生与林小姐属于无缘之辈,两人相处半年多,却一点相恋的感觉也没有,继而认为,最终是不可能走到一起的。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提出分手。然而,林小姐及家属认为一旦分手,女方名誉上有所损失,故向陈先生提出了支付10万元分手费的条件。口说无凭,双方于去年6月签下包括上述内容的协议一份。协议不但有陈先生的签名,而且还有双方家长的签名。协议签订后,林小姐收到了陈先生给付的10万元。
  支付了巨款的陈先生事后越想越后悔。他认为,当初与林小姐属于自由恋爱,自己有权终止恋爱关系。对方向自己索取分手费无法律依据。去年底,陈先生将林小姐及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半年来的利息。法庭上,林小姐以协议为据,其母亲以没有收到钱为据,双双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请。
  法院认为,陈先生支付该笔款项的意图是明确的,故不能认定林小姐取得该款系不当得利。现陈先生主张要求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依据,难以支持。同时,因陈先生给付10万元对象为林小姐,相关协议签订的受款方并非其母亲,也没有证据证明10万元系由林小姐母亲取得,故陈先生同时要求林小姐母亲返还上述款项,也不予支持。
  作者:□通讯员敏谂 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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