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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闻-社会| 2004年7月5日
 
楼上出租房漏水殃及新装修房
房东免责房客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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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闵振华记者吉建富
  晨报讯家住底楼的范先生花数万元装修一新的新房子,还未入住就被楼上流下的水损坏,由于承租楼上201室的邵某与房东盛某为赔偿问题相互推诿,范先生便将他们一并告上法庭。日前,南汇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
  范先生诉称,去年他用了7万元左右对自己在南汇区惠南镇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准备在今年春节后迁入。可就在今年1月28日,其接到通知赶回家时发现,楼上由盛某所有、邵某承租的201室房内流出的自来水大量流入其屋内,致其房内的天花板、墙壁四周均在滴水,地板完全浸泡在水中,装修一新的房屋严重受损。因与邵某及盛某交涉未果,范某遂于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盛某两人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23929.70元、延期迁入导致其外借房屋居住的租金损失3000元和聘请律师费2000元,合计28928.70元。
  房客邵某称,今年1月下旬天气特冷,其承租的房屋内的水龙头因老化而爆裂,自来水流入范某的房屋,故责任在房东盛某;而房东盛某则认为,他于去年6月将该房出租给邵某,房内设施完好。由于邵某忘关水龙头,才导致自来水流入范先生的房屋,故应由邵某对范先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及其委托的价格鉴定中心到现场勘验:范先生的房屋墙面、天花板过水受潮遗留痕迹明显,有的门窗套已变形和走胶起壳,地板内在质量受到损害,需重新装修,损害标的物重置成本为23929.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在于对范先生的损害结果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建筑物及其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已没有过错的除外。盛某是涉案水龙头设施的所有人,邵某是该设施的实际使用人,故两人只有证明自已对自来水流入范先生的房屋造成损害没有过错,才能够免除责任。因承租人邵某既未能举证证明承租房内水龙头设施存在瑕疵,又未能尽到承租人对水龙头设施安全管理的义务,故被法院判决由其一人向范先生赔偿合理损失27429.70元,房东盛某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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