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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5日
工伤职工可就近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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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谢惠仁报道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近颁发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所规定的内容。
该项规程还规定,职工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报告当地社保机构。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协议医疗机构是指与社保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规程同时明确,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信息支付费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社保机构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结果支付参保单位垫付的费用和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的医疗(康复)费。社保机构的待遇支付部门依据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相关项目、金额,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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