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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资料不实,引发业主状告开发商案一审判决
向"货不对板"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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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周前,本市首例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实,引发业主状告开发商赔偿的纠纷案在静安法院落槌。原告38户业主因买到的房子与原先开发商售楼时的宣传广告“货不对板”,与开发商对簿公堂。最后,开发商被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分别按购房总价款的1%至3%的违约金给予38户业主赔偿。
  业主们说,冲着小区“楼房50米的间距、50%的小区绿化率”的宣传广告,他们先后购买了曹家渡的静安丽舍———恒辉阁商品房。但入住后,他们发现楼房的间距仅为30.4米。于是,该小区的38户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擅自改变小区规划的违约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各业主违约金或损失数万元至数千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那部分仅获得1%的业主表示不服,向法院提出了上诉。房产开发商也对被判决赔偿3%违约金的案件提出了上诉。虽然案子最终了结还需要时间,但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再一次摆到了我们面前。
  静安法院的法官李鸿光认为,售楼处的广告附图及模型宣传,是房产开发商对购买楼盘业主的一种承诺。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鸿光法官认为开发商的预售广告宣传对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该说,开发商的小区规划宣传是经过有关部门规划许可后所采取的一种赢利性的活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既对开发商的销售起着促进作用,同时又对开发商起着制约作用。一旦开发商利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出不切实际的虚假承诺,欺骗部分业主,到头来不但要赔钱,还会让企业的名声遭受影响。
  对此,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赵德义律师提醒买房者务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平面图、宣传资料、小区规划及小区内的相关设施,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或作为合同附件附上,游泳池、会所等公共设施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权属及用途;其次,在了解开发商的情况下,一定要明细约定违约金,因为金额大小都是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的,包括因交房时间、面积、场所和规划等引起的违约,赔偿金额可以在补充条款中单列。
  赵德义律师最后提醒购房者,一旦开发商不能将这些保护买房者利益条款签进合同的,买房人还是应该斟酌该不该买下房子,因为买房后可能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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