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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人员被确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三项权益可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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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劳动部门将使用六类人员确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后,已有数十位市民打电话到本报和劳动部门,询问他们在单位工作到底有哪些权益应受到保护。劳动部门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属于特殊劳动关系者三项权益受保护。
  这三项权益是:工作时间,单位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者日、周工时制度、休息日制度及延长工作时间制度;劳动保护,单位必须执行法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发生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待遇;最低工资,单位必须执行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即月最低工资标准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元。
  劳动部门指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来人员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界定此种用工为特殊劳动关系并非承认其合法,但考虑到此类从业人员实际已付出了劳动,因此,所产生的权益应予以保护。(记者谢惠仁)
  哪些劳动者属特殊劳动关系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
  ■退休人员
  ■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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