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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觉得很惊奇,我原来的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具体多少忘记了)。我就查了一下余额,发现没扣钱。然后我再按一次取款1000元,那个提款机又吐出了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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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一ATM双倍吐款 24岁的理查德索尼称,他排了一个半小时队,终于接近取款机,但钱已经被取光,他说:“我感到非常失望,因为一些人仅仅排队40分钟,便将他们所有银行卡内的存款全部取出,并且获得了双倍资金。而我们则完全失去了这个大好机会。然而,现场的气氛非常热闹,所有人都沉浸在狂欢宴会似的气氛中。” |
据10月16日《珠江晚报》报道,刘小姐近日在珠海工商银行旺角支行柜员机取出6000元,她发现当中一张缺了一大角,银行工作人员于是给她换了一张。随后她到附近的交通银行存钱,交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这笔钱中有一张假币,但原取款银行拒绝对此承担责任。
在假币纠纷案件中,客户相对银行无疑是相对较弱者,要客户提供假币出自银行的举证责任显然是困难重重,而银行只要对柜员机人民币的编号进行登记,客户取款时在回执单上注明编号,即可解决上述举证问题。当然,此举会增加银行的工作量,但却有助于维护客户的利益,提升银行的信誉。[点击查看更多详细]
2.8万元的存单在家中被盗,小偷从银行冒领,储户周先生认为银行对取款人审查不严,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银行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代领人身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一审判决银行方担责30%,即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400元。
法院认为,周先生该经济损失的产生主要的原因是案外人的犯罪行为,而作为周先生在存款时未设置密码,且将本人身份证与定期存单同置一处,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的产生,对此,周先生应当负主要责任。而银行方在他人代领行为发生时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有对代领人所持身份证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银行方仅从形式上审查,法院难以认定银行方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银行对于周先生的经济损失存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点击查看更多详细]
由于信用社出纳员的疏忽,原本只取500元现金的代某竟取到了5000元现金。信用社查账发现错误后,要求代某退还多给的4500元,被代某以信用社规定的“离柜不认”为由拒绝。于是,围绕“行规”离柜该不该认一事,双方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此案,终审判决代某返还信用社现金4500元。银行“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行规”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点击查看全文]
1.上海,王某欲购便宜轿车,轻信了犯罪分子,主动透露了金穗借记卡的卡号和密码作为自己的资信证明,后被犯罪分子制造伪卡取走。[点击查看详情]
2.安徽的一起案件中,原告周琪在被告农行安徽肥西县支行申领了一张设有密码的、仅限当地使用的信用卡,被他人用伪卡在广西分4次从ATM取走。[点击查看详情]
3.厦门,原告张某银行卡内的6.5万元在一商场ATM机上被非法转账取走。[点击查看详情]
4.上海,原告欲进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东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看到该自助银行门禁上有一个装置,上面有“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的提示语。原告按提示操作后,未能开门入内刷卡取款,随后即离开。6月份原告发现其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了10068元。[点击查看详情]

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只有三者一致时,银行才能允许交易。不管犯罪分子的密码如何取得,银行未能识别伪卡,允许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导致冒领发生,这表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
银行对自己发行的如此重要的物品竟然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这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讲不通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责任。
在银行大力推广信用卡的今天,按国际通行作法,使用信用卡时是通过签字而非密码来验证持卡人身份,相对窃取密码而言,签字更容易被模仿,如果银行仍然识别不了伪卡,那么谁还敢使用信用卡?[点击查看全文]
运通公司、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国际信用卡发卡机构免责条款主要内容为:
A、持卡人于办理信用卡挂失停用手续后,拒绝协助银行调查或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B、持卡人故意将使用密码或其他辨认持卡人同一性的方法告知第三人。
C、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户串通进行欺诈。
D、持卡人违反约定,未在信用卡上签名而导致第三人冒用。
E、遗失被窃的信用卡系由配偶、家属、朋友所冒用,但可证明持卡人已对其提出告诉者,不在此限下。第三人的冒用为持卡人容许或故意将信用卡交其使用。
除免责条款所列情形外,被冒用的损失全部由银行承担。
再以英国为例,银行同业公会规定:除非发卡银行证明持卡人存在欺诈或者没有合理审慎(without reasonable
care)使用各种银行卡,则信用卡丢失或者被盗后,对于持卡人挂失之前的损失,持卡人承担责任最多为50英磅。
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香港银行公会和存款公司公会联合颁布的《银行营运守则》第30条规定:如持卡人并无作出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并在发现遗失或被盗去信用卡后,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就这类信用卡损失要承担的责任应以发卡机构指明的限额为限,而有关的限额不应超过500港元。
对于技术风险,该守则更是明确指出:交易是以伪造的卡进行的,发卡机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 [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