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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第二套房贷款以家庭为单位
www.jfdaily.com 2007-12-11 18:06 稿件来源:即时播报

  image记者李强报道:今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07年452号文),就9·27房贷新政进行补充规定,明确“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自9·27房贷新政出台以来,围绕“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展开激烈争论。由于相关标准一直悬而未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贷新政的落实,部分希望进一步扩大房贷业务的银行,从宽解读房贷新政,也化解了部分政策效力。此次,监管部门出台细化规定,将使上述问题得到解决。

  452号文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359号文),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除按“家庭”为单位界定“房贷次数”外,452号文还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央行、银监会称,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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