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旧法临界点:本市法院受理《劳动合同法》 实施以来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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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fdaily.com 2008-5-5 稿件来源:解放网-支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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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去年12月份,青浦某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而依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日前,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仲裁不成,走进青浦区法院。近日,法院受理了这起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临界点引发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本市首起劳动合同争议案。
员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1994年5月份,顾先生进入青浦某公司工作。1996年8月,他承包了公司下面的一个餐厅,担任经理。同时,按照承包时的约定,每年上交14万余元,并给在酒店工作的9名公司员工发放工资。2002年承包期满后,顾先生将酒店的经营权归还给了总公司,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都未获得同意。由此,顾先生便开始“待岗”。 期间,从1997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顾先生和公司签订过5份劳动合同。顾先生认为,之后虽然没有继续签约,但被告公司一直为他缴纳四金,所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存续至今。 去年12月5日,顾先生收到一纸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通知写明:公司决定与顾先生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约,并于2007年12月15日终止劳动关系。 顾先生认为,公司这样做,是为了规避和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自己解约,所以,他的劳动合同实际延续到今年1月5日。而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作为已满10年连续工龄的老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和自己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顾先生1996年8月承包的餐厅是自负盈亏,且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了,所以实际上双方无劳动关系存在。公司只不过在这段期间替顾先生代缴了四金。而且,顾先生在“待岗”期间,已经在其他地方工作,并获取报酬。 对于顾先生和公司签订过5份劳动合同。公司解释说,签署这些劳动合同是办理社会保险的需要。与顾先生的劳动关系早在他承包餐厅之初就不复存在了,自然也就不存在10多年工龄的说法。所以,公司在2007年12月5日通知顾先生解约,按照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从今年1月5日起,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与顾先生的合同。
焦点:新旧法临界点
法律专家认为,这起劳动合同争议案的难点和焦点在于:公司的解聘行为发生在新旧法的临界点,由此产生争议。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0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在2007年12月5日通知顾先生解约,那么按照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从2008年1月5日起,公司就可以单方面解除与顾先生的合约。 但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如果顾先生主张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10年以上,其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刊将会作跟踪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