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实施,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出现不少误解和误读,引来一些争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郑功成教授接受记者采访,就《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不能把法律误读为只是保护劳动者权益
现在对《劳动合同法》争议的原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误读和误导的情况较多。如简单地把《劳动合同法》理解成只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的权益法”。还有的是曲解了有关条文,比如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成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等。
二是劳动关系从不规范到规范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原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用人行为几乎没有约束,一些雇主已习惯无规则无约束的用人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然会对雇主的用人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导致其产生不适应感,从而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三是现阶段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确实存在着担忧,因其赢利空间较小,害怕严格执法后带来劳工成本急剧上升而影响企业的生存,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也确实需要在执法的同时通过其他方式来分担风险。《劳动合同法》不仅是要规范劳动关系并保护好劳动者权益,也要兼顾到雇主的权益,雇主生存好了,劳动者的就业岗位才能越来越充足,劳动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不能再把劳工成本低当成竞争优势
不能再把劳工成本低当成国家竞争的优势,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靠劳工成本低发展起来并走向强大的。因为劳工成本低的背后是劳动者素质低,生产出的产品技术含量低,国际竞争力当然就低。因此,劳工成本低最多只能算是一个短期优势,或者根本不能算是优势,只是一种无奈的经济战略选择,一个国家的长期优势只能是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得到全面维护的高劳动力成本。当今世界的一个显著特性就是,凡竞争力强的国家普遍是劳动成本高的国家,他们的劳动者素质高,生产出的产品技术含量相应也高。我国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其实就是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工成本和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的现代化强国之路。
所谓倾斜不过是纠正原来的权益失衡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背景和立法宗旨是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这部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一目标其实是顺应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让失范的劳动关系走向规范,让失衡的劳动关系走向平衡。
失范的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不签合同、签生死合同、黑白合同。据我们的调研,发现5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合同,还有一些是签假合同,这样一种失范的状况当然是健康的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所以必须靠立法来规范。
失衡的劳动关系表现在劳动者所得过低,劳有所得实际上并未实现。劳有所得应有三个层次:第一是付劳获酬,这是起码的要求,可现在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最低线的标准都还没有完全实现;第二个层次是劳有所值,即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要和其付出的劳动代价相匹配,而现在我国劳动者的报酬仍相对偏低;第三个层次是劳能共享,也就是劳动者和雇主共享发展成果,现在只有部分垄断企业做到这一点。因此,现在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倾斜,我看最多不过是纠正了原来的权益失衡。
(据《经济参考报》、《光明日报》相关报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