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本市《物权法》第一案落槌
业主讨回万元车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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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物权法实施以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近日,南汇区法院首次依据《物权法》判决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的归属,这尚属本市首例。
  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2005年2月,龚先生与上海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房屋总房价款50余万元。
  2006年2月,龚先生又向该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
  5月19日,龚先生与房地产公司正式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龚先生并取得了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
  2007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为由,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庭审中,业主龚先生认为,自己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为此支付了1万元。然而,按照有关规定,这部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房地产公司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没有依据,公司对此有权销售小区内地面汽车停车位的使用权,不存在收取龚先生的购买款1万元是不当得利之说,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龚先生以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其使用权为由,要求返还地面汽车停车位购买款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房地产公司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龚先生,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作者: □通讯员富心振徐俊记者胡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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