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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粪池内溺亡 房东被判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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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陆慧通讯员孔令杰
  晚报讯4岁幼童在居住的出租屋后的粪坑内溺亡,父母要求房东赔偿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近日,金山法院判决房东没有过错,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贵州来沪打工的王某夫妇及其小儿子租住丁某房屋,房屋后的化粪池有一大一小两个洞口。9月7日中午,王的儿子不慎跌入粪池,救上来后发现已停止呼吸,经公安机关确认系落入粪坑致溺死。
  王某夫妇认为丁某作为房东,理应对于房屋后的粪池尽到管理责任,故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的50%,共计11.58万元。房东丁某辩称,原告自己监护不力,明知孩子年幼,化粪池洞口盖子不盖存在危险,却疏于注意;被告自去年起居住大儿子家,不使用出租的房屋及化粪池,被告方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造成他人死亡具有过错的,依法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屋后的化粪池系村里统一规划和建设,配备了相应的盖子,历次检查均符合规定,且被告自2002年起住大儿子家,不居住、使用所出租的房屋及化粪池。原告自去年5月起租住被告的房屋后,开始使用屋后的粪池,在此期间其对粪池应当具有日常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还经常使用化粪池,直接解决大小便问题,对自己孩子却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客观上造成了年幼的孩子对化粪池缺乏防范与戒备。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对自己的孩子尽到看管和保护的职责,对自己使用的化粪池又疏于管理,以致造成孩子溺死的后果。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仅以化粪池属被告所有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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