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孩子溺毙于自然河道
法院判决公司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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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杨克元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儿子溺死河道,郑女士夫妇向所在公司索赔26万余元。近日,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郑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郑女士夫妇在工贸公司工作,带儿子安安(化名)住在公司宿舍。去年12月28日上午,公司一员工发现安安在公司厂区北面河道死亡,经认定,系意外溺水。公司自愿补偿郑女士夫妇1万元。然而,郑女士夫妇认为公司应对安安的溺死负责,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各类损失26万余元。
  公司辩称,厂区后面的河道系自然河道,公司没有义务对该河道的安全进行警示。郑女士夫妇没有证明小孩的死亡与公司管理之间存在关系,不同意诉请。诉讼中,公司愿意再行补偿1万元。
  法院认为,安安溺水于公司北面的自然河道,落水具体地点无从得知。公司对安安不承担管理责任,而应由其父母履行监护责任。故郑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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