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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参加保险
劳动者:依合同约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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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fdaily.com  2008-5-9  稿件来源:解放网-上海法制报
  市民郝某在上海一家工贸公司任外贸业务员。郝某称,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元,每月通讯费100元,还有业务提成奖,要求公司履行缴纳城镇职工保险费的义务。双方的劳动合同上载:合同期自2005年2月18日~2006年2月17日止,其中2004年7月9日~2005年1月8日为试用期;工资每月1000元,并且明确载明双方 “按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此约定表明公司为郝某缴纳的就应当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否则根本就没有必要约定双方按比例缴纳保险费。公司按照小城镇社会保险标准缴费是 “就低不就高”,故意降低公司缴纳的费用。

    单位:按小城镇社会保险标准缴纳社保费

工贸公司称,郝某于2004年7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任外贸业务员。2006年2月6日,郝某自行离开公司。公司是注册在崇明的,已经按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缴费标准,为郝某缴纳了2005年5月~2006年1月的社会保险金。公司以小城镇社会保险标准为郝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有关规定,双方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一定要为郝某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标准缴费。

    法院:补缴社保费差额

2005年5月,工贸公司通过一家快递服务社按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的标准,为郝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一直到2006年1月止。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保险。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还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工贸公司虽然注册在郊县,可以享受为职工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待遇。但是,工贸公司对于聘用居住在城市的职工,或之前一直缴纳城镇保险的职工,应当与职工协商缴纳保险费的种类。公司与郝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 “按上海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此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表明社会保险费由双方按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若工贸公司是按小城镇社会保险费为郝某缴纳社保费的,缴纳保险费的主体则是工贸公司一方,而不是合同双方。工贸公司应按郝某月收入1100元的标准,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均应予以补缴。故法院依法判决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郝某补缴2004年7月~2005年4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为郝某补缴2005年5月~2006年1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差额。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黄懿清)

    专家点评
    本期点评者:费长山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或与劳动相关联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人权宣言》和 《联合国人权公约》都将劳动者享有包含社会保障的劳动权作为人权的重要表现形态。我国 《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其中也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作为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是国家在劳动者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依法强制实行的物质帮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福利主要指生活福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各种优惠物质条件,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就可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质量,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但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并未真正全面落实,忽视或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和福利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案虽算不上典型侵权案件,但从中也可管窥一斑。
在上海目前几种社会保险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亦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 (亦称镇保)是其中两种最重要形式。城保与镇保虽然都是社会保险,但是在缴费的责任主体、缴费数额以及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上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城保缴费的主体是单位与个人,按职工实际收入缴费,比例是个人缴费11%,单位缴费37%,最低缴费基数是1220元。镇保缴费的主体是单位,个人不缴纳。缴纳比例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25%。因而,镇保比城保缴费要低得多。 《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在郊区注册或经营的单位,可以为新录用的职工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该办法。有的劳动者不清楚或疏忽注意城保与镇保的区别,用人单位也趁机有意或无意以镇保替代城保,尽量少缴费,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经常表现为两点:一是与原已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其不知情而与其约定镇保形式;二是有些市区的用人单位将职工转到注册在郊区的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把这些职工以劳务输出的名义派到用人单位。这两种情况都使得完全应当享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只能享受小城镇社会保险。劳动者对此必须提高警惕,多长个心眼,防范可能的侵权行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种类时必须告知真实情况。
本案判决正确把握了城市职工社会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的政策界限,很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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