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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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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fdaily.com  2008-5-5  稿件来源:解放网-上海法制报
    李律师:
我于2000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近一份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6月30日将近,公司决定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根据我8年的工作年限给付8个月经济补偿金呢?林风

    林风读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有规定确定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由于依据原有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就林风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就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则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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