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在沪起诉曾暂住上海的借款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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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fdaily.com 2008-5-5 稿件来源:解放网-上海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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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律师: 我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暂住上海的许某。同年8月15日,许某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我借款两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2007年底归还借款。当天,我即从银行取款两万元交给了许某。现许某已离开上海,许某的户口在外地不在上海。如果我通过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律师,我能否到上海的法院起诉许某?
张谰
张谰读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与许某之间是借款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如你起诉许某,则管辖法院为被告许某的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许某的住所地一般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在你与许某的借款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是没有约定的。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以看出,
《合同法》第62条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对于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
(债权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律师认为,你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方,你的住所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你可到住所地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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