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无效,是否要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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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fdaily.com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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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林高中毕业后,没能考上大学,但是为了找工作方便,他花钱请人做了份本科毕业证书,并借此找到了一份工作。但是正式工作后,由于自己只有高中学历,所以在工作中经常出错,即使在单位为他调换了简单的工作后,他依然无法胜任。最后,单位得知了他伪造学历的事,于是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小林自知理亏,便要求单位支付两个月来的工资,打算走人。但是单位认为,是小林欺诈在先,不用付他工资。 小林来电询问,是不是真的如单位所说,由于他伪造了学历获得工作,所以便没有资格拿那两个月的工资?
律师分析: 由于这份劳动合同是在小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的,所以应该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由于劳动者的原因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报酬问题并未做规定,只有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可见不论根据旧法还是新法,这个单位都无权拒付小林的工资。劳动合同无效不可成为单位剥夺小林劳动报酬的依据。如果小林交涉依然无效的话,可以就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 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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