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活生生的商业贿赂案例 谁吊起了骨科主任的胃口? 2008-5-5 稿件来源:解放网-申江服务导报 ◎文/曾明辉黄峥◎漫画/汪磊 现年56岁的张凯曾经是本市某医院的骨科主任。医术精湛的他早已成为骨科专业乃至学界认可的翘楚。人人都羡慕这样一份“精英”的工作,张凯做到了,直到案发。 领导的赏识,同行的称赞,旁人的羡慕,这一切突然成了过眼云烟。在巨额钱财和不受约束的权力面前,张凯没能把持住自己,亲手结束了苦苦打拼得来的精英生涯。
才干带来权力
张凯,1952年出生,属于“老三届”。但他没有安于现状嗟叹命运,通过努力,为自己搏出了一张珍贵的大学文凭。毕业后,又是几十年的学习钻研,张凯一步一步闯出了名气,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并慢慢确立了骨科专业方面的学术地位和权威。 从1999年起,张凯便在上海一家有名的骨科医院当上了骨科主任。至此功成名就。 未满50的他,前途一片大好。然而从这时起,他的心思开始分散到了一些与医学,与治病救人无关的事情上来。 动手术需要器材,而张凯挂帅的骨科,手术还经常用到人工骨骼等植入性器械。医院没有人造骨头,要到外面去买。事实上,医院完全不用出门买,因为总有那么一帮不同公司的销售员,三天两头往医院跑,推销他们的医疗器械。这是个人人都心知肚明的市场。 按照规定,医院有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此事,然而,骨科手术的植入器械和一般的医药用品还不大一样。比方说经常要用到的人造骨骼,因为没有两个病患的骨头会生得一模一样,因此医院不可能先购买部分器材“库存”。每次购买或订制哪种规格的器械,采购部门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都会来征询手术的主任医师的意见,主任医师再向张凯打报告,最后张凯拍板,决定买哪种牌子的哪种器械。
第一部手机
起初是征询意见,征询得多了,张凯发现,在采购这个问题上,其实只有自己的话才算数:因为我是专家,是这方面的绝对权威啊,我说用谁的就用谁的。慢慢地,采购程序在不知不觉中变为:等张凯哪天要是想买器械了,再跟采购部门打招呼。随后的几年,这道程序被默认,“即使他们找到采购办,采购办也会让他们直接来找我。”案发后,张凯回忆说。 权力自然寻租。 1999年,当上骨科主任没多久,一个叫李明的人找到了张凯。李明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也算张凯的老相识了,以前因为器材的生意打过几个照面。 这次李明依旧是来推销,但张凯并不特别热情,李明知道,由于医疗器材利润大,同行业的竞争者越来越多,生意也是越来越难做了。 但这回李明带来了新“武器”。看看左右无人,李明压低声音对张凯说:“如果您答应用我们公司的人造关节,我们愿意出一些好处费给您作为回报。” 张凯不动声色,但也没阻止李明继续往下说。“好处就是我们公司为贵院提供的每件器械,您能得到交易票面金额的10%。” 张凯想了会儿答应了。其实李明早就做了算术:每个人造关节2万多元,利润超过30%,即使张凯拿到10%回扣,自己还能挣20%。 张凯的权力第一次收到了实实在在的回报。不久,李明就奉上了一个鼓鼓的牛皮信封,外加一个当时绝对算稀罕货的爱立信手机,这部手机的话费账单也并不寄给张凯,而是直接寄往李明公司。
就在医院门口收钱
张凯一旦尝到了“甜头”,从此欲罢不能。 往张凯办公室跑的销售员不单单李明一个。公司都要抢生意,抢生意,就要过张凯这关。 找他销售的络绎不绝,他这道门槛自然水涨船高,2003年,张凯拿到的回扣率已经从10%上涨到20%,最高还达到了30%,连李明这样的“老朋友”,在旁敲侧击下,也把回扣率提高到15%。牛皮信封变得越来越鼓,动辄就是2万3万。尽管如此,各个公司的销售员和老总依然认为“有赚头”。 于是,销售经理们一边大骂张凯黑心,一边继续热络地联系着他。除李明外,先后有3家公司通过向张凯提供回扣,把医疗器械卖给了张凯所在医院。 据行贿者供称,每次张凯收完钱,都一言不发。不过之后不久,他就会主动告诉对方,自己的医院最近又需要进什么器材,需要几件等等,叫他们做好准备。他的胃口已经大了起来。 2002年初,张凯告诉李明,自己医院公开招标一台关节镜。“你放心,虽说是医院里公开招标,但我是骨科主任,有权建议他们选择哪个厂家的。”心领神会的李明随即以65万元的报价“中标”,为答谢张凯多方帮忙,李明不久便奉上10万元“辛苦费”,在医院门口,张凯不动声色地全部收入囊中。 几年的时间,张家多出了好几张房产证。
从匿名信到自首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07年,一封匿名举报信揭露了张凯几年来的所作所为,司法机关随即展开侦查。听到风声的张凯在挣扎了一阵后,选择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认为,医生的处方权只可以间接影响医院对某一药商产品的采购量。所以处方权与采购之间的关系只起到间接作用,难以认定为直接的权钱交易。但本案中,张凯行使的是医院采购活动中的决定权或者参与决策权,是直接决定购销关系的。利用此收受好处,显然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在8年时间里,张凯收到以“回扣”为主的贿金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嫌受贿罪。考虑到张凯有自首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配合检察院工作,量刑时将予以适当减免。 经长宁区检察院起诉,区法院日前对张凯作出有罪判决。 (文中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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