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
下定后再“挑肥拣瘦”就晚了
法官提醒看好房屋后再签定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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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fdaily.com  2008-5-12  稿件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签完房屋租赁定金协议书后,房客又对租赁房“挑肥拣瘦”,要求“整改”后再签正式租赁合同。房东郭先生不接受这一要求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房客因此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日前,长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房客方某的诉讼请求。
方某经中介居间介绍,经实地看房后,与房东郭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约定租赁郭某名下一套位于天山地区的房屋,月租金为2900元,双方约定于两日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届时再支付租金和押金。方某在签订定金协议书时向房东预付了定金2900元,并约定:如己方违约,则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如对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两日后要正式签订租赁合同了,方某又提出卫生间淋浴房硅胶发黄而且很脏,厨房间的窗开启不方便也不安全等问题,后又提出要求房东开通已经停用的电话,否则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因协商未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方某也未按约支付租金和保证金。
半个月后,房东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方某得知后认为房东违约,将郭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房东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诚信原则。双方经过看房、洽谈后所达成的《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应该看作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否则应按定金罚则处理。方某拒绝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拒绝支付租金和押金,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房屋出租定金协议书》的约定。故法院认定他违约,已付的定金应当由房东收取。另郭某将房屋另出租给他人是在方某违约的半个月之后发生,没有义务一直等待并放任损失的扩大,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租房提醒:
房客在租借房屋时,应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仔细验看。在接受房屋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再签订租赁定金合同并实际支付定金。如需就房屋的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重新进行磋商的,应当在定金合同中另行约定。否则假如签完定金协议再“挑肥拣瘦”就失去了主动权。
作者:□通讯员梁志明本报记者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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