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修房不等于全装修房
消保委提醒:警惕个别开发商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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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fdaily.com 2008-5-5 稿件来源:解放网-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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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田苗苗)2008年第一季度,本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房产消费投诉269件,其中延期交房拒赔付、宣传承诺难兑现和偷换概念设圈套三种矛盾尤为突出。 2006年10月,杨女士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写明2007年7月31日交房,但直到今年2月,杨女士也未拿到房子。当她要求房产商按照合同约定作出赔偿时,对方却不予理会。 许先生投诉称,2007年9月11日,他参观了上海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样板房之后,与其签订了购买全装修房合同。同年10月,当他到自己所购的1003室查看时,发现厨房门与样板房的厨房门开门方位不同,售楼处工作人员当场同意整改。今年1月,许先生接售楼处通知前去收房时,仍未整改,他要求先改好再收房,售楼处未有异议。两个月后,当许先生再次前去收房时,却发现自家厨房门朝向没有改变,而样板房的厨房门朝向却改了,房产商还表示不再为他变更厨房门的朝向。 偷换概念设圈套。日前,陈先生等向市消保委投诉,反映其被房产公司误导购房的经历。陈先生说,房产商在相关房产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
“精装修”,并标注“1800元/平方米精装修标准,打造完美住家。”而售楼人员在口头介绍时却强调该楼盘是 “全装修房”。当时,不明就里的陈先生等人想当然地认为
“精装修房”就等于 “全装修房”。不料,事后他们被要求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
《装修施工合同》。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
“有关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
《装修施工合同》未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格等关键事项。这时,陈先生等人才感觉上当受骗。 市消保委指出,一些房产开发商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而且还违反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企业应当认真整改,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处理好消费投诉,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市建交委、市房地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也要以消费者为本,加大对违规、违约房产商的监督和引导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链接 一字之差 谬以千里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规定,
“全装修房”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该 《导则》还规定,
“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然而,实际操作中,不法房产商为日后逃避对装修质量的维修责任,以销售“精装修房”的名义,要求消费者与指定的装修公司单独订立
《装修施工合同》。 “精装修房”与 “全装修房”,一字之差,却谬以千里。对此,消费者购房时应特别留意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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