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入狱贪官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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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jfdaily.com 2008-5-12 稿件来源:解放网-报刊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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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被天津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报道说,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即使陈良宇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减刑或者假释,也至少要服刑九年,即陈良宇最早2016年可出狱,除非申请保外就医。报道中,记者隐讳地向我们透露出保外就医的神奇功能:如果能够顺利申请到保外就医的话,陈良宇就可以在2016年以前更早的时候走出监狱。 按照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实际的情况是,这种监督往往被虚置,例如沈阳黑老大哲学军的许多犯罪事实,正是其在因病保外就医期间干出来的。而现实生活中,要想从“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弄到一纸证明,这对于那些“在外面仍有影响力”的入狱贪官而言应该不是什么难事,至于已成功获准保外就医逃避刑罚制裁的人,也大多处在传媒监督和法律监督的视野之外,许多案件只见保外就医而不见事后“收监”,足以说明相关监督考察机制的失效。也正是这个行刑缺口,让人们看到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天壤之别:判处死缓,一般2年后可转无期甚至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争取到保外就医,那么一个被判死缓的人,完全可以坐几年牢就
“重获自由”了,难怪有人得出“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论。 作为一种关怀犯罪人权利的制度安排,保外就医并非没有存在的必要,但要真正发挥好其功能,可能还需我们去认真发现现实中的种种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非正义的保外就医不仅亵渎了国家刑罚的正义性,同时对那些认真服刑的犯人也是极大的不公。(摘自5月1日《南方周末》作者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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