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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部门新规定 残疾人轻微犯法尽量挽救可从宽
www.jfdaily.com 2008-4-4 01:06 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残联等9部门最新印发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

  《办法》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从宽,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审查批准逮捕残疾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确实需要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

  《办法》还规定,盲人或者聋哑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他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应当遵循教育、挽救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询问残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同时,《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实行缓、减、免。对于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残疾人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直接给予相应的司法救助。

  抽样调查显示,本市现有各类残疾人总数94.2万人,其中视力残疾15.8万人,听力残疾25.9万人,言语残疾1.1万人,肢体残疾27.2万人,智力残疾6.5万人,精神残疾7.6万人,多重残疾10.1万人。

  市残联有关人士表示,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制订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防止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发生,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