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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医保方案调整 三项标准不变
www.jfdaily.com 2007-12-28 14:05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新人医保待遇提高至“中人”。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决定”。
  《决定》对《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充分体现“个人负担不增加、统筹能力不减弱、保障水平有提高、覆盖人群有扩大”的特点。

  城镇医保修改方案三大亮点

  个人负担不增加

  《决定》明确,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三项标准”)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财经委在《修改情况报告》中提出,2008年“三项标准”仍按目前执行的标准操作,可大大降低广大职工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

  统筹能力不减弱

  《决定》明确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标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比例,由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这样规定既兼顾到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了个人账户的利益,又考虑到统筹基金的筹资水平,确保了统筹基金的大病保障能力。

  保障水平有提高

  原《实施方案》将2001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称为“新人”。现在的《决定》明确适当提高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人)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而将“新人”变为“中人”,纳入医保门急诊统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