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6-3 12:18
稿件来源:解放网—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三名领导干部以单位名义,将国有企业“小金库”中的国有资产私分。日前,上海一中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终审裁定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缓期执行、退赔赃款,并各处罚金4万元。
2003年至2005年,殷伟作为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先后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提出并经讨论决定,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按月发放防“非典”期间的值班费、补贴费以及相关年终红包奖金、过节费等现金,发放的资金由殷伟安排担任副总经理的吴民、杨军分别从该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年度定额报销款项中套取,以及向承包人吴某额外上缴的费用中筹集。
期间,公司财务以根据领导指令先动用公司的备用金垫付的方法,为领导班子按月发放钱款。
2003年末,吴民在控股的下属公司董事会担任职务,在殷伟要求下,两次在虚假工程款发票上签字,套取现金人民币28万余元。之后两年间,杨军按照殷伟指令,先后以“打白条”的形式,从承包人吴某处收取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上缴费用人民币50万元,共计78万余元一并存入本公司的“小金库”中。
截至2005年的年底,三人以各种名义,从“小金库”中先后私分公款75万余元。其中,殷伟、吴民分得人民币13万余元,杨军分得人民币11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未经正常程序而仅经过公司领导班子决定就发放给班子成员超出年收入限制的钱款显然不属于合法、应得的报酬。三人明知分得的钱款来源于公司“小金库”并超出了各自限定的年收入而故意不申报,对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均属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