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多爱美的消费者来说,知名品牌法国欧莱雅旗下的各种化妆品,往往是购买首选。然而最近,一些包装上标着显眼
“欧莱雅”字样的产品质量低劣,让不少消费者用后大呼上当。
是 “欧莱雅”被人仿冒了?仔细比对包装上的字样,
“欧莱雅”三个字一划不差,如果是刻意仿冒,仿冒者竟如此胆大?
是 “欧莱雅”品质下降了?再细细查看包装,商品名称下标着
“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 “授权”的和正品有何差别呢?
“它们都是 ‘傍名牌’的
‘欧莱雅’。”日前,在奉贤区工商部门查获了百余箱此类化妆品,一切真相大白。
原来,通过在日本、法国、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把
“欧莱雅”这样的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再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后,在产品包装上恶意、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购买,已经成了
“傍名牌”新招。
境外注册名牌,内地授权生产,由于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针对这一新型
“傍名牌”违法行为作出专门规定,给执法造成了很大难度;此外,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尽一致,也使工商部门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缺陷,也让被
“傍”企业在维权中频频身陷困局。
“法国欧莱雅”竟成香港注册企业名称
“奥妙”写成 “奥秒”、 “快客”标成
“怏客”……曾几何时,这样利用字体上的相似性制造假象,让普通产品 “傍”上知名产品的做法,让消费者们屡屡
“吃药”,也屡被查处。可消费者丁小姐最近却发现了又一种让她难辨真假的情况。
丁小姐不久前买到了这样的
“欧莱雅”化妆品:拿在手上粗粗看来,和平时她一直买的产品并无两样,包装上显眼地标着
“欧莱雅”的品牌。可打开来使用后她却发现,无论是香味还是效果,都和以前用过的产品相差甚远。
“我注意看了商标,确实是 ‘欧莱雅’,但下面还有行
‘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小字。这到底是不是真正的
‘欧莱雅’?”丁小姐十分疑惑。
很快,接二连三类似的情况屡屡发生。
不少消费者都向工商主管部门反映,自己买到了奇怪的
“欧莱雅”。随即,奉贤区工商执法人员对上海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金汇镇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让人大为意外:
自2006年6月起,在未经
“欧莱雅”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该化妆品公司擅自在其生产的两种化妆品包装盒上,大模大样标出
“欧莱雅”字样,并对外销售。工商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一百多箱此类化妆品和包装物。
“我并没有侵权!包装上的
‘欧莱雅’并不是商标,而是我们公司的企业名称!”面对工商执法人员,该公司负责人指着包装盒上商品名称下方标注的
“法国欧莱雅化妆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字样,竟然理直气壮地这样辩驳。
随即,该负责人还向工商部门提供了其在香港合法注册上述企业名称的证书,并以此主张其在商品包装上标注
“欧莱雅”的做法,其实是使用自己公司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国欧莱雅”凸显借道“傍名牌”新招
在商品包装的显眼位置上,标注的不是合法注册的商标,而是与知名品牌同名的企业名称
(字号),此企业字号名称确实又是在香港或境外地区合法注册的,这样的产品拿在手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在一时之间,确实无法判断其是真是假,是优是劣。
“这是一种
‘傍名牌’新招。”工商执法人员表示,和以前
“傍名牌”相同的是,都是为了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搭便车,制造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工商管理部门一位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这一新招最突出的手法就是,刻意放大使用企业名称中与知名商标相似或一致的字号。
“像
‘法国欧莱雅’的做法,部分企业就是钻一些国家和地区企业注册制度的空子,到我国香港或境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
(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然后以境外企业的名义,通过授权生产、委托加工、监制等形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该负责人还介绍,这种
“傍名牌”的行为以前多集中在服装行业,主要涉及华伦天奴、皮尔·卡丹、雅戈尔、报喜鸟、金利来等知名品牌,可最近几年,却日渐扩张,从服装、皮具等行业扩展到化妆品、食品等其他行业。
“曾有不法分子用
‘张裕’二字,在香港注册了多家公司,之后在内地委托生产厂家大肆生产仿冒张裕商标的葡萄酒产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张裕公司字样,并宣称产品是张裕公司的产品,企业是张裕在香港设立的合资公司等,极大地误导消费者。”
还有一种,则是利用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某些空白,在其他地区注册以国内外驰
(著)名商标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恶意、突出使用。
“今年初,本市工商部门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
‘世纪华联’店招字号的整治。”据该负责人介绍,在安徽、江苏、浙江等地,一些人员在当地注册成立含有 “世纪华联”字样的企业名称,刻意与上海 “华联”、
“世纪联华”等知名企业造成混淆,然后以特许加盟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从事经营活动,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现象频现折射商标使
“‘奥秒’、 ‘怏客’易查,
‘法国欧莱雅’难处。”采访中,不少工商执法人员、法律界人士都很无奈。
执法人员表示,由于现行法律对这一
“傍名牌”新招缺少统一规范,现有法律的规定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又不尽一致,往往影响定性和处理。法律界人士则指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这样的
“傍名牌”新招,很多商标所有人即便起诉要求对方更改名称,在多数胜诉的情况下,真正执行到位的却极少。
执法困局:边缘性违法难以界定
“这样的
‘傍名牌’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边缘性、复合型、新型的违法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方面的法律,又违反了企业登记方面的法律,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其中又隐含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
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尽管行为违法已经无庸置疑,但目前在对该行为的准确定性上,仍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因为,
“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针对 ‘傍名牌’这一类新型违法行为的专门规定。”
该负责人介绍,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普遍是综合运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缺少统一规范,执法难度很大,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力度,也是‘傍名牌’长期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的原因之一。”
记者了解到,尽管为了弥补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并成为目前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时重要的参考依据,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有不足。”
以 “法国欧莱雅”这种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为例, “该行为其实并不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两种行为之列,但司法解释又将其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调整,这就造成现有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不尽一致。”
工商执法部门表示,如此现状使得在处理这类违法行为时,虽然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形成共识,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一定缺陷。
维权困局:维权官司胜诉难执行
面对 “傍名牌”的新招数,工商部门身陷执法困局,而不少被
“傍”的知名品牌拥有者要自行维权,也面临尴尬和无奈。
“为了这样 ‘傍名牌’,香港出现了很多
‘影子公司’。”国际商标协会委员、香港高露云律师行合伙人曾效良律师表示,
“影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是虚假的,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内地企业,这些名义上的股东无论从资金、管理各方面,都要听从于实际出资人的操纵,就好比是内地企业的“影子”,
“从形式上看,这种 ‘影子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曾效良介绍,很多驰名商标在香港都有 “影子公司”,一个驰名商标有时甚至有几个、几十个相似名称
“影子公司”。如意大利红蜻蜓 (香港)有限公司、法国皮尔·卡丹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意大利皮尔·卡丹 (香港)实业有限公司、法国梦特娇
(香港)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和梦特娇
(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等。
曾代理过多个内地被侵权企业商标维权案的律师胡燕来告诉记者,香港宽松的公司注册制度,客观上为
“影子公司”的存在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这也使得内地企业在香港维权陷入僵局。 “内地企业即商标所有人委托香港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起诉
‘影子公司’,实践证明胜诉的多但执行到位的少。”
胡燕来说,胜诉的原因是很多
“影子公司”根本就不应诉,而执行到位少则是由于香港现行法例规定存在缺陷。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即使公司注册处收到法庭相关判决,也无权执行勒令
‘影子公司’更改名号。”胡燕来介绍到,目前公司注册处能做的只是根据《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公司名称与另一家注册公司的名称
“过分相似”等为由,在该公司注册日期起计12个月内,指示该公司更改其名称,
“但这种指示不具有强制力,很多公司对其置若罔闻。”
破解之道
尽快修改企业名称管理规定
借道香港注册 “影子公司”,再通过
“影子公司”生产和名牌同名的产品,新方法 “傍名牌”日益增多,但立法、司法解释存在滞后,司法实践难以操作,
“应尽快把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上日程。”执法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同声呼吁。
“‘傍名牌’形式不断翻新,已由过去的直接制售假冒产品,转为通过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等方式制售假冒产品,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本身涉及的法律规范也由原来的一部转向多部。”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名称处有关人士表示,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要把握
“傍名牌”行为的实质,准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厘清模糊概念;同时,法律应增加对
“傍名牌”等问题的规定,解决商标和字号甚至域名的冲突问题;特别应细化利用在境外登记的企业名称到境内来使用,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问题。 “从当前情况看,要尽快把修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提到议事日程,把对名称争议的解决、对驰名字号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写进去。”
胡燕来则表示,由于这一
“傍名牌”新招涉及到香港和内地,因此两地的法律法规都应有所体现。 “香港方面可以赋予公司注册处适当的权力,使注册处能够执行法庭判决,要求
‘影子公司’更改其侵权名称,如拒不执行,公司注册处有权把其名称更改为公司注册编号,并将该编号作为公司名称,这样
‘影子’就不复存在了。”
而曾代理过LG品牌被恶意使用案的知名律师朱妙春则表示,那些香港注册公司通过授权在内地使用香港公司企业名称的做法,如果没有突出使用情形,无法适用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但对注册在香港的侵权人,如果无法证明其有实际经营活动
(非空壳公司),可通过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