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5-12 12:43
稿件来源:解放网—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一起恋人吵闹引起男方告女方财产损害赔偿,日前,男方因证据不足,松江区法院驳回许先生全部4项赔偿2万余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历女士赔偿自认损坏的水桶价值225元。
2006年6月,许先生与千里之外的历女士通过网络聊天相互认识。2007年初,历女士来到许先生家,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因种种问题,许先生提出分手。历女士感到气愤,4月,历女士趁许先生不在公司之际,偷拿了许先生存放在公司的两瓶珍贵药酒和几件衣物。
不久,历女士与许先生为分手之事再次发生争执,历女士就将许先生的无绳电话、电脑液晶显示屏损坏,还用螺丝刀将许先生公司内的桶装水桶戳坏5个,并拿走了许先生的身份证、一部商务通隐形手机及几样高档保健品。
之后,许先生多次要求历女士归还身份证及手机,其余不再追究,但历女士拒绝归还。为此许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历女士赔偿损坏的物品,返还手机、高级保健品、身份证原件等物品,合计价值2万余元。
历女士认为,许先生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他的物品自己并没有拿;原告主张的身份证原来确实在历女士这里,但是许先生自己给历女士的,后来丢失了。
法院认为:许先生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应当证明受损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与历女士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对许先生主张历女士赔偿受损及返还物品,双方是在发生争执半个月后才报警,报警内容也未涉及受损物品的事实,故许先生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历女士自认损坏5个水桶,按每桶含水的价值,历女士应当赔偿许先生损失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