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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曼出生地火灾索赔案宣判
电力公司被判赔偿7户受害家庭共30余万元
www.jfdaily.com 2008-5-7 08:40 稿件来源:解放网上海法治报
2006年11月14日上午,民国才女陆小曼出生地——孔家弄发生了一场火灾,火势蔓延至孔家弄31弄2号整栋楼,一名83岁的老太太来不及逃生而窒息身亡,多户居民家中财物遭大火烧毁 (本报曾作报道)。事后经消防部门鉴定,认定起火原因为 “配电板处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对此,受害居民认为,正是由于有关部门对电力、房屋设备忽视隐患、疏于管理,才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于是7家受害家庭将电力公司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共索赔64万余元。近日,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力公司对电力设备未尽维护义务,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向各受害家庭共赔偿30余万元。房产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并没有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义务,故没有过错。
200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15分,黄浦区老城厢孔家弄一栋3层高的老式民房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到整个三楼,两名居民拿着水盆冲进小楼试图救火,无奈火势太大反而被困火海,紧急之下只得从二楼跳下逃生,造成骨折。楼内一名83岁的老太来不及逃出,最终窒息而死。
黄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对此次火灾原因进行认定,认为起火原因为 “过道南侧墙面配电板处电器故障,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并扩大成灾。”对此,受害居民认为,发生火灾正是由于相关管理部门日常疏于管理,对消防隐患没有及时排除造成的,因此起诉电力公司和房产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财产损失共计64万余元。
电力公司辩称,火灾系居民违章用电造成,即使是南侧墙面配电板电器故障导致,也要看它的产权归属,起火点位于用户一侧,属居民管辖,因此电力公司并无过错。
房产公司辩称,从起火原因来看,是电力设施发生火灾,起火点周围可燃物也不属于房管产权,因此房产公司本身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配电板处电力设施由电力公司进行安装,电力公司应负有维护义务,因配电板电器故障起火,电力公司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产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并没有对电力设备的维护义务,故没有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