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4-27 11:31
稿件来源:解放网—
新闻晚报
几年前,王先生一家向房产公司购买的住房,居住后发现与邻居合墙位置跟产权证上测绘的位置不一致,致使自家的住房面积竟然小了10余平米,于是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有利害关系的邻居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房产公司应拆除王先生家的东墙,并按测绘部门标明的合墙位置重新砌筑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现住房缩小 2002年9月,王先生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由王先生向该公司购买2-3号底层房屋,暂定面积为2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为1250元,房屋按测绘部门认定面积为正式出售面积。2004年5月,王先生又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出售合同》,确定购房面积为272.83平方米,房价为34.1万余元。同年11月,王先生支付购房款后,公司交付了该房屋,王先生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明确房屋建筑面积为272.83平方米。居住后,王先生发现自家与邻居合墙位置与产权证上的测绘位置不一致,致使自家住房面积缩水10余平方米,经与房产公司交涉未果而诉至法院。
究竟谁的过错 庭审中,王先生诉称,自己购房居住后,发现自家与邻居的合墙位置与测绘部门测绘的位置不一致,致使住房面积被邻居占用,故起诉要求房产公司拆除现有的自家房屋东墙,按产权证上测绘部门标明的与邻居房屋合墙位置重砌墙体,并要求邻居协助完成墙体拆建,拆建费由房产公司负担。
房产公司辩称,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后,已按测绘部门测绘向王先生交付了272.83平方米的房屋,且王先生取得的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亦为该面积,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王先生与邻居之间的合墙并非公司所砌,当时交付房屋时系框架结构,并未砌合墙,故要求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邻居唐女士、颜先生述称,他们的房屋确实与王先生的房屋东西相邻,而房产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就是这个现状。即便房产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多余其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亦与自己无涉。
房产公司担责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房产公司虽未在合同中约定交付的房屋需砌设分户墙,但根据商品房销售通常标准,房产公司应为各房屋买受人砌设分户墙,且砌设应符合其出卖的房屋面积。该案中,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讼合墙系王先生及邻居所为,故推定为现状移交。而现状合墙位置显然与测绘报告中标明的合墙位置砌设分户墙不符,致使王先生未能全部使用其产权证面积,也致使邻居取得多于其产权证的面积,造成该情形系房产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所致,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王先生要求房产公司履行拆除现状合墙,砌设新合墙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由于邻居唐女士、颜先生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使用面积,理应返还。至于邻居因合墙拆建所造成的损失,可另行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