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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孔佳遗产纠纷案尘埃落定
法院调高孔佳遗腹子继承数额
www.jfdaily.com 2008-3-31 01:49 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吴艳燕

  晨报讯  音乐人孔佳遗产纠纷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结果,市二中院重新确认孔佳身前存款数额后,适当提高了遗腹子的继承数额。

  曾因一曲《喜欢上海的理由》而闻名沪上的音乐人孔佳,因身患肺癌于2006年1月24日去世。同年4月,妻子张女士产下遗腹子。此后,围绕遗产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代书遗嘱继承的问题,张女士与公婆闹上法庭。同年11月,原审法院判决孔佳婚前财产白玉路房屋和江铃牌汽车一辆归其父母所有,在招商银行内的10万余元存款中9.6万元归父母,余款归张女士所有,在工商银行内的存款及遗留的录音设备由张女士得50%,余下部分再由张女士和孩子各得一半。

  宣判后,张女士提出上诉称,遗嘱代书人潘祥兴是孔佳的舅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书人须和本案无利害关系。此外,代书遗嘱上没有潘祥兴的签名,也没有注明日期,该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属于无效遗嘱。原审判决中,孔佳父母在遗嘱中的份额是180万元,孩子仅得2.5万元,对孩子没有保留足够的份额,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司法笔迹鉴定,遗嘱上孔佳的签名出自其本人之笔,表明孔佳对遗嘱内容的确认。虽然遗嘱上代书人未签名、立遗嘱人未注明日期,但通过见证人写明的见证时间,以及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对遗嘱形式上的瑕疵进行了弥补,也印证了孔佳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至于孩子的份额,原审法院根据遗嘱所确定孩子的份额欠少,二审予以适当调整。在招商银行查得的近20万元存款,5万元归孔佳父母,9万余元归张女士,其余归孩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