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6-10 01:12
稿件来源:解放网—
新闻晨报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8日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一个地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条例,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条例确立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重要法律依据。
条例共九章八十条,分为总则、过渡性安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恢复重建的实施、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时,将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条例要点]
■地震灾害现场清理保护应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毁损严重设施如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汶川地震中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如果在工程质量上有重大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
■强调监督管理和“违规者”追责: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条例还明确了“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在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医院等设施抗震设防应有“特殊要求”: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心理援助”纳入灾后重建的法制化轨道:针对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的心理伤害,条例明确规定,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具体组织实施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