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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规定政府制定价格必须先实施成本调查
www.jfdaily.com 2008-3-13 02:11 稿件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报道 从下个月起,浙江省的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都将实施成本调查。浙江省物价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指出政府制定价格,须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的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定价机关在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定价机关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调查,并在真实记录调查情况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作为制定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同时,定价机关应当实施成本调查。制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包括物业服务、经济适用房等13个项目)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实施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浙江省物价局还指出,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机关未经听证的,不得制定价格。此外,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