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网新闻频道 > 正文
现金离柜该不该认?法院判储户还钱
www.jfdaily.com 2007-12-24 13:01 

    由于信用社出纳员的疏忽,原本只取500元现金的代某竟取到了5000元现金。信用社查账发现错误后,要求代某退还多给的4500元,被代某以信用社规定的“离柜不认”为由拒绝。于是,围绕“行规”离柜该不该认一事,双方对簿公堂。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此案,终审判决代某返还信用社现金4500元。银行“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行规”再次成

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出纳员疏忽 储户多得4500元现金

 

  去年224日上午830分左右,代某在蒲江县大塘信用社大兴分社取款500元,并在取款500元的凭证上签名确认。出纳员用点钞机清点过钞票后,将50张面额为100元的钞票交给代某,并在收付凭证别栏作了如数记载。

 

  当日下午4时许,查账人员发现短款,从收付凭证上查到多支付代某4500元,遂要求其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大塘信用社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某辩称,收付凭证右上方的数字“50”是信用社后来加上的,当天所支取的现金没经过点钞机检验,他坚持认为信用社内部的操作程序与自己无关。

 

  蒲江法院审理认为,信用社遭受的损失是代某多获得的利益造成的,代某取得的利益属不当得利,遂要求代某将多得的4500元返还给信用社,同时认为出纳员的做法符合金融部门出纳的基本制度和习惯操作程序。据此,蒲江法院判决代某返还大塘信用社现金4500元,诉讼费用由大塘信用社承担。判决后代某提起上诉,被成都中院驳回,维持原判。

 

  离柜认不认 究竟该谁说了算

 

  由于近年来银行“现金离柜概不负责”的“行规”引发的争议不断,银行方对类似情况普遍态度是“多给了立即归还银行,少给了需要进一步调查”。此案判决后,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市民、律师。

 

  观点一:离柜可以不认但服务要跟上

 

  市民刘女士认为,银行“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是合理的。如果现金离柜后银行还要负一定的责任,那么从银行取过现金的人,只要自己愿意,随便哪一天都可以找银行“论理”,称自己从银行取出的现金中有假币,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至于如何维护取款者的正当权益,我认为银行内部应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从柜台上收来的现金在移交现金库之前以及现金从现金库移交到银行营业网点时,相关工作人员都要鉴别现金的真伪,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另外,在交付现金给取款者时,应该主动提醒取款者将所取的现金放到验钞机上过一遍或当面清点一下。

 

  观点二:这个行规具有合理性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邓勇律师认为,该行规具有合理性。现金一旦脱离银行监控后,储户做手脚或中途被人做手脚的可能性难以排除。因此储户一旦离开柜台,即使是现金少了或者发现有假币,也只能自认倒霉。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储户从银行取出的现金确实存在问题,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不可退让的底线。事实上,储户一旦离开银行的监控范围,现金出了问题是否与银行有关很难认定。在本案中,出纳员因疏忽而多付钱给储户,银行通过打官司追回了多付的钱。相反,假如储户能够证实银行确实少付了钱,那么银行没有理由说“现金离柜概不负责”。

 

  观点三:这个规定对储户不公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徐茂辉律师认为,“现金离柜概不负责”实际上是银行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这类单方格式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储户如果真的少取了钱或者取到假钱,在确有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或更换。如果银行拒绝,储户可起诉,并不以银行“离柜不认”说了算。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储户多拿了钱,银行有录像为证;而银行少给了储户钱,取证就相当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