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16日《珠江晚报》报道,刘小姐近日在珠海工商银行旺角支行柜员机取出6000元,她发现当中一张缺了一大角,银行工作人员于是给她换了一张。随后她到附近的交通银行存钱,交行的工作人员发现这笔钱中有一张假币,但原取款银行拒绝对此承担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银行表示,除非客户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该假币是出自该银行柜员机,银行才答应承担责任。至于客户如何提供证据,银行建议客户拿到疑似假钞,最好把假钞举到头部对准摄像头,让监控头将钞票的正反面及编号都照明白,然后双手举币示意,以便与银行进行交涉时留下依据。
问题是,不是每一位客户都具有专业的钞票辨别能力。即便有些客户有这个辨别能力,也不一定有时间一张一张仔细辨别,等到发现假币时为时已晚。再说,银行是国家金融机构,基于国家信誉原则,客户取款时完全有理由相信银行的钱是真的,无需自己来承担辨别假币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对于银行柜员机涉嫌取出假币的情形,举证责任到底在银行还是在客户,值得商榷。
尽管目前“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领域的一般原则,但我国法律对医疗事故、行政诉讼等一些特殊的法律行为也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原告只要证明自己被侵害的事实,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实施该侵害行为的证据,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适用于一方较弱、一方较强的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倾向于保护弱者权益。
在假币纠纷案件中,客户相对银行无疑是相对较弱者,要客户提供假币出自银行的举证责任显然是困难重重,而银行只要对柜员机人民币的编号进行登记,客户取款时在回执单上注明编号,即可解决上述举证问题。当然,此举会增加银行的工作量,但却有助于维护客户的利益,提升银行的信誉。因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出台制度,今后对于类似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