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系外地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正准备和某开发商(以下简称B公司)合作开发商品房。该项目共分两期,其中,一期已由B公司开发完成,二期正准备开发。如果双方洽谈合作开发第二期,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应如何规避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律师解答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合作前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第二,确定合作方式并审慎签订合作合同;第三,合作过程的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第四,履约过程的全程监控和异常情况的应对。其中,核心问题是确定双方的合作模式和合作合同的签订。
根据A公司的咨询,律师认为,确定合作模式是关键。拿着钱找项目,这在市场中很普遍,但要找到一个“香饽饽”,风险控制不容忽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其二期工程的开发,有其特殊性。
方案一:A公司在咨询中提出,是否可以将该房地产项目用地一分为二,然后一方出钱,一方出地,双方成立新的项目公司,把二期开发和原项目独立。这个方案对A公司来说,比较容易接受。这样的股权式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常清楚,二期项目合作不会受到一期项目开发状况的影响。但是,这个方案在实践中行不通。因为无法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改变规划或批文,将一块地分成两块,再将两块地确权在不同的法人名下。
方案二:既然无法将土地进行分割,双方如果要合作,A公司可以选择入股B公司。这相当于B公司的股权融资。B公司将原项目公司的股权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A公司。双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和合作协议中,进一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和二期开发相关的权益分配问题。这样的合作模式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A公司来说,需要通过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来了解B公司的履约能力和合作风险。这需要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在咨询中,A公司提出,如果B公司的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严重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该项目地块被查封,那风险就会很高。是否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来规避或降低这类风险?应该说,双方在洽谈合作条款的过程中,可以提出关于担保或退出机制的问题,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来确定。
方案三:在咨询中,A公司提出,是否可以不通过入股的方式,双方只签订合作合同。根据合作合同,A公司出钱,并委托财务总监监管钱款的使用,然后根据合作合同的约定,在二期开发完成并销售完以后,取得一定的权益?必要的话,再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律师认为,尽管是合作,如果有保底条款的话,合作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不利于合作权益的保护。举例来说,如果A公司约定固定收益作为回报的话,名为合作、实为企业间的拆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企业间的拆借是无效的。
方案四:在咨询中,A公司还提出,如果合作风险高,是否可以寻求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投资该项目的二期开发。同时,B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该项目作抵押。这样风险比较低,也享有不错的收益。律师认为,对于一些企业的长期闲置资本,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形式投资于不动产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的金融管理规定,是可以操作的。当然,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于不动产项目,也需要对借款人进行认真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必要情况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附加相应的约束条件,降低投资风险。但是,短期闲置资本,是不适合投资于这类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