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1-14 10:18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案例:李某原系本市郊区居民,因拆迁和开发商达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李某回迁安置,补偿面积根据拆迁面积以及需安置人口予以确定,面积超出部分则根据镇政府文件规定的优惠价格,由李某出资购买。开发商在计算差价时,收取回迁安置房屋的层次费。
现李某想了解的是,开发商提供给动迁户的回迁房,是否可以像普通商品房买卖那样收取层次费?
律师观点 根据上海市《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试行办法》2001年沪城建第68号文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动迁居民可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也可出资回搬。关于回迁居民以何种方式出资、出多少的问题,《办法》规定:对回搬原地、原区域(住房价格基本相当地段)的居民,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原住房建筑面积拆一还一部分,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当地市场价购买。优惠面积和优惠价格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回迁居民出资中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拆一还一部分,二是超出面积的部分。
对于“拆一还一”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18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高收入职工家庭按照市场价计算;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照成本价计算。……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关于超出补偿面积部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可按照优惠价购买适当的优惠面积,优惠面积和优惠价格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这一点上,李某所在地镇政府明确规定,回迁户获得产权房时应当根据房屋的层次不同,缴纳不等的层次费。
因此,现开发商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供回迁房作为安置方式时,计算房屋成本价时考虑层次,并在结算时收取层次费是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