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网楼市频道楼市金融 > 正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加强管理
www.jfdaily.com 2008-1-7 09:57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房地产时报讯(忻文)建设部、财政部近日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显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该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要求,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和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