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网楼市频道写字楼 > 正文
不管房价涨跌已签合同应履行
www.jfdaily.com 2008-1-17 10:46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陈某的朋友陆某在本市某繁华地段有一间商铺(该商铺因开发商的原因还没有办出来产证),由于陆某本人经营出现了问题,急需现金周转,打算出售该商铺。而陈某出于帮朋友的忙,解陆某一时之急,与陆某签订了《转让协议》,由陈某购买陆某所有的商铺,陈某一次性向陆某支付转让费200万元;陆某配合陈某办理全部过户手续。然后陈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转让费,陆某也将当初购买商铺时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发票等原件交付给陈某保管,以示诚信。但之后,随着该商铺周边地铁的开通及上海市商铺价格普涨等因素,该商铺的价格也飞速上涨。当陈某得知该商铺可以办产证时,要求陆某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时,陆某开始以种种借口推托,不肯配合陈某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陈某多次与陆某协商未果,无奈之下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陆某配合自己办理该商铺的产权过户相关手续。但在陈某起诉之后,陆某的妻子也起诉至法院认为陆某只是商铺的名义所有人,而事实上的所有权人是自己,所以要求法院判令陆某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   

  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陈某与陆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结合本案,陈某与陆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陆某配合陈某办理全部过户手续,而且陈某也支付了全部转让款,陆某也受让了该转让款,故陆某理应按约配合陈某办理产权过户。《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上述《转让协议》不存在以上情形,所以陆某的妻子认为陆某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法官的主持下,上述两个案件以调解结案,陆某配合陈某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