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jfdaily.com 2008-1-21 10:36
稿件来源:房地产时报
房地产时报讯(忻文)建设部等五部委日前公布《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首次指出,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意见指出,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意见特别指出,各地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并要求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去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曾提到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去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部署,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